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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收帳公司股東過度操控、亂用公司人格行為重慶收帳公司股東過度操控、亂用公司人格行為 《公司法》第20條:(1)公司股東應當恪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力,不得亂用股東權力危害公司或許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亂用公司法人獨立位置和股東有限責任危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2)公司股東亂用股東權力給公司或許其他股東造成丟失的,應當依法承當補償責任;(3)公司股東亂用公司法人獨立位置和股東有限責任,躲避債款,嚴峻危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款承當連帶責任。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與其股東或許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qū)別,操控股東對公司的債款承當連帶責任: (1)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qū)別,致使雙方財務賬目嚴峻不清的; (2)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淆,并繼續(xù)地運用同一賬戶的; (3)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yè)務繼續(xù)地混淆,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一操控股東支配或許操縱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產業(yè)與公司產業(yè)不分; (5)一套人馬兩塊牌子,一人組成多個公司,各個公司表面上獨立,但實際上財務不分、人員不分、財物不分。 本文由重慶收帳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