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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收賬公司:醉酒時,簽的合同并非無效!東莞收賬公司:醉酒時,簽的合同并非無效! 【問題】甲公司提供了其法定代表人胡某于2021年1月20日晚在某醫(yī)院就診的病歷,向人民法院起訴稱,胡某與乙公司洽談時,乙公司公關(guān)司理將其灌醉,乘機與其簽訂了違背甲公司真實意思表明且不利于甲公司的購銷合同。乙公司的行為歸于乘人之危,故央求人民法院撤消該購銷合同。請問,人民法院是否應(yīng)當支撐甲公司的訴訟央求? 最高法民一庭答復(fù) 《民法典》不再獨自規(guī)矩“乘人之!,而是將“乘人之!迸c“顯失公正”共同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中規(guī)矩:“一方使用對方處于危困情況、缺少判斷能力等景象,致使民事法令行為成立時顯失公正的,受損害方有權(quán)央求人民法院或許裁定機構(gòu)予以撤消”。 但是,我們認為,即使甲公司與乙公司所簽合同確實明顯不利于甲公司,甲公司央求人民法院撤消其與乙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的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 首要,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作為徹底民事行為能力人,應(yīng)當對自己的行為承當民事責任。其在代表公司實行職務(wù)時能否喝酒,自己可以飲多少酒,胡某應(yīng)當而且可以預(yù)見,因此,不能支撐其將自己過量喝酒形成的結(jié)果諉過于人。甲公司責備乙公司乘人之危,使法定代表人胡某在違背其真實意思表明下簽訂合同,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撐。 其次,《民法典》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矩:“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令結(jié)果由法人接受。”簽訂合同是典型的民事活動,甲公司無疑應(yīng)當為其法定代表人胡某的行為承當民事責任。 本文由東莞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