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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收賬公司債務膠葛的處理方法東莞收賬公司債務膠葛的處理方法 (一)債務膠葛洽談。它是因債務人的原因到期不能實施債務,經(jīng)與債權人洽談,由債權人做出讓步,同意延期歸還并清除債務人違約責任的一種方法。在我國法則中,比較鼓勵這一寬和膠葛的方法。由于:有利于債權債務企業(yè)之間堅持杰出的業(yè)務聯(lián)絡;又可防止采納其他方法所花費的開支。但這一方法只要在債權人對債務人有憐惜或豁達預期時才使用。 (二)債務膠葛調解。因債務人的原因不能約期實施債務而又不能與債權人洽談共同時,經(jīng)由中間人調解,促進兩頭當事人諒解,達到新的協(xié)議,使債務得到處理的一種方法。具體方法有:行政調解、裁定調解和司法調解。 (三)債務膠葛裁定。兩頭當事人將爭議交給一同信賴并無直接利害聯(lián)絡的第三者或專業(yè)裁定組織做出判決,兩頭有義務實施的處理債務膠葛的方法。盡管裁定不具有必定的法則約束力,但作為法則的裁定制度,還是具有必定的法則強制力即一方當事人在規(guī)則的期限內不實施判決,另一方可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實施。 (四)債務膠葛判定。兩頭當事人不能通過洽談等方法處理債務膠葛,當事人的一方到法院申述,懇求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處理債務膠葛的方法。其結果是:債務人或實施原有債務,或按規(guī)則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和補償因欠債而給債權人造成的丟失。它是一種強制手段即發(fā)生法則效能判定的當事人如負有實施義務,就應自動實施,如不自動實施,人民法院的實施組織可根據(jù)債權人的請求或審判組織的移交,按實施程序強制實施。 本文由東莞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