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莞收賬公司用婚前存款購買的股票、彩票及其增值,歸誰?法院認為東莞收賬公司用婚前存款購買的股票、彩票及其增值,歸誰?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郭某婚前炒股本金21萬元,離婚時賬面余額為365000元,其出資收益部分155000元應作為夫妻一起工業(yè)予以分割;馮某某婚前購買基金18萬元,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直原封未動,離婚時賬面余額201000元,扣除本金后的21000元歸于天然增值,仍應認定為馮某某的個人工業(yè)。 第二,郭某婚前持有國內某公司的股權,這些股權系其婚前工業(yè)。但郭某轉讓股權的行為以及獲得美國某公司股票的事實均產生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股票市值的改變并非完全取決于本錢商場的波動,期間郭某進行了本錢運作并通過批閱機關的贊同,其股票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一起工業(yè)。 第三,因為利息收益是告貸本金所必然產生的法定孳息,與出資收益具有風險性及不確定性的性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馮某某個人所有為宜。 第四,郭某婚前購買的黃金和名畫,因為商場的外在要素及藝術品出資的火爆而價格上漲,與郭某個人的片面意愿無關,故增值部分應認定為郭某的個人工業(yè)。 第五,關于郭某購買彩票所得80萬元一節(jié),根據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的規(guī)則,夫妻兩頭在工業(yè)方面沒有特殊的約好,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購買彩票中獎所得歸于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應當歸于夫妻一起工業(y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定見 一方婚前用個人工業(yè)購買股票、基金等,假設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進行了買賣,其收益應認定為夫妻一起工業(yè)。假設沒有進行買進與賣出的操作,離婚時的賬面收益更傾向于認定為天然增值;一方婚后用個人工業(yè)購買彩票所得收益,假設兩頭當事人沒有事前約好,該收益應認定為夫妻一起工業(yè);一方工業(yè)用于假貸而于婚后獲得的利息歸于法定孳息,離婚時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工業(yè)。 本文由東莞收賬公司整理 |